天博广告制作费根据税法要求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是否应该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如果是这样,那是否造成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等,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时点履约义务与时段履约义务的区分,然后对照具体的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判断会计核算对收入确认应采用时点还是时段。
如果广告制作费,需要客户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制作报酬或大部分报酬的,在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前,客户只支付少量定金(预付款)或客户中途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并不能补偿制作成本支出的,应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天博。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综上,会计核算在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时,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天博,因此二者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果跨年度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