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即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台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
2、对本辖区的重点工业污染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任务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基础上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局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天博,由省统一管理天博。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购票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